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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探源

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和国家权力起源的学说,它否定神权至上、君权神授,具有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革命进步意义,并且从一个侧面提示了国家权力的源泉。契约论同时还是民主主义理论的基石。在社会契约理论中,契约被解释为政治权威的合法基础。社会契约的基点在于,如果不先假定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就无法解释市民社会的存在。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是荷兰思想家格老秀士,后来霍布斯、洛克、卢梭都相继提出了具有独立见解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现在我们就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作一比较分析。

一、自然状态上的不同观点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是以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为起点的。霍布斯是性恶论者,他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没有国家,没有统治,没有私有财产,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的自然状态中。他还认为,由于人性邪恶,自然状态是极为可怕、恐怖的,人与人之间处于互相残害的敌对状态。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享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1](P97)。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愿望和方式采用一切手段来保全自己。加之,自然使人在身心两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1](P92)。能力平等导致欲求平等,导致所有有同样欲求的人之间的竞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由于人们互相疑惧,加剧这种天然的敌对。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1](P93),立即进行袭击,互相争夺,互相残杀。使自然状态真正成了战斗状态,这种战争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而且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对公正的诉求。为了满足自己无穷的欲望,能力几乎相等的人们都自由地去争夺,去占有,彼此不信任。人对人就像狼对狼一样,人人都生活在对死亡的恐惧中。

(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人们处于和平阳光的照耀之下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在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和蔼景象。洛克的自然状态不仅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而且也是平等的状态。[2](P5)在对于平等的观点上,洛克与霍布斯是截然对立的。霍布斯认为行使自然权利的平等导致了人们的利害冲突,是产生战争的根源。洛克则认为平等是人类互助友爱的基础。洛克引用英国思想家胡克尔的一句话:相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的责任……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们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2](P2-5)正是在这种平等的关系上,才产生了人类必须互助友爱的基本道德规范。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人人有思想,有情感,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生活在无拘无束的自由中,然而,自由不是放任,有一种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也就是理性,教导着全人类,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制约作用,引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各自过着独立而平等的生活。洛克认为这种自由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自由是不同的,霍布斯的自由实际上是放任,它使人们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虽然把自然状态说成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但并不违言其中的诸多不便,其中最大的不便就是一旦有人不受自然法的约束,而直接诉诸暴力,就会不可避免地使人们进入战争状态。如果没有共同的尊长或裁判者将会无限止地使人们延长战争状态,从而损害全体的利益。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最大区别就是是否以自然法为准绳调节彼此之间的关系。因为自然法来自上帝的意志,而霍布斯则认为自然法只是道德法,对人们的行为和意志没有实际的约束力。

洛克的观点与霍布斯相比,在理论上不太激进,表现在这样一个事实上,他的论证的基本前提不是人的本性或欲望,而是上帝的意志。在洛克看来,这个意志就是自然法。上帝创造人服务于他的目的,所以,人们就有生的权利。上帝便创造了世界上的其他东西供人类利用,以便维持他们的生存。因此,人们在自然状态就有了财产权。然而,这种权利并不是无条件的,上帝把土地给予勤劳而理性的人们利用,而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2](P22)洛克认为,劳动就是取得物质产权的资格:为了公正的占有,人们必须把自己的劳动掺入他们所占有的东西中。

(三)卢梭的自然状态是最能保持和平,最适合人的天然本性生活的状态

和霍布斯、洛克一样,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是从对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的。但卢梭反对他们用自然状态对社会组织所做的一切辩护,特别是反对为私有制辩护。他描述的是自然的野蛮的社会,而要对比说明的是文明的现时的社会。

卢梭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一派清新纯朴的景象。在他看来,漂泊于森林中的野蛮人,没有工业,没有语言,没有住所,没有战争,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独立、平等的,没有奴役与被奴役、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强制服从的情况,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3](P149)卢梭认为,自然人不仅有自我保存的要求和自爱的本性,而且对自己的同类具有同情心和怜悯心,从而使他为自己谋幸福的热情受到限制,缓和了他的自爱心,并且有一种自然美德。

正是这种感情使得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互相同情,彼此关怀,亲密无间。因此,卢梭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友好的状态,是人类的真正青春,是人世真正的黄金时代。

在人的本性是善还是恶的这个问题上,卢梭表示反对霍布斯的人性恶的观点。在霍布斯看来,人之所以是邪恶的,是因为他没有任何善的观念,人之所以是邪恶的,因为他不知道美德为何物。卢梭反驳说:野蛮人之所以不是恶的,正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阻止他们作恶的,不是智慧的发展,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情感的平静和对邪恶的无知。[3](P99)卢梭指出,霍布斯的错误在于他把现代社会人们满足无穷欲望的需要,不适当地掺入了野蛮人自我保存的意识中,并把当代文明的混乱搬到自然状态中去描写,把文明社会的弊端强加给了自然状态。

对于洛克关于私有财产是人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权利的思想,卢梭持不同意见。他认为自然人除藉本能而得到满足的最低限度的需要外,没有其他需要。因此,也就没有我的、你的这种私有观念,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所谓自然权利的问题。

二、人们在缔结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转让权利等问题上,霍布斯、洛克、卢梭各有自己不同的观点

(一)霍布斯:转让所有的权利和伟大的利维坦的产生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竞争,人人戒备,人们枕戈以待,谁也不能指望有完美的自我保存。于是,人们的生活是孤独,贫困郫污,残忍而短寿。但是,自私的人性和人人自相为战的状态,决不是人类所向往的美好生活。霍布斯认为,自然将人类放在可怕的战争状态中,同时又给人类提供了逃脱这种状态的可能性就是人们除了欲望还具有理性。理性,伴随恐惧、愿望和希望等这些情感,提供了人们在一起和平生活的法规。这个法规就是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主权者组成一个政治国家,这个国家就是强大无比的利维坦。政治国家建立目的就是使人们获得和平的生活。

霍布斯认为,人们缔结契约时,一旦实施了权利转让,就永远不能收回。这种转让既是一次性的也是全部权利的转让。由这种契约就产生了至高无上的主权者。这样,一切社会权力都集中于主权者一身,而法律和道德规范都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对主权者的权力不可能有任何合法的限制。因为臣民只在他们中间缔结了社会,统治者没有与任何臣民签约。

(二)洛克的分权思想及有限政府论

洛克指出,恪守自然法使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过着一种和平与和睦的生活,然而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没有全社会共同的权威,因此每一个人都是自己自然权利的保护者,当每个人都有权执行自然法时,法官就太多了,使得自然法的执行产生困难,个人的自然权利往往不能永远得到保障。人们正是为了克服这些不便,才通过契约,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

为了实现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政府通过个人的同意来统治,政府的合法性也由个人的同意来维持。对洛克而言,人们按照自然法享有基本的自然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财产和自由。人们之所以成立政府,就是为了维护公民的自由,保护他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其惟一的判断标准也就在于它是否有效地承担它的责任,否则,人们有权推翻现有的统治而建立一个新的真正为他们所满意的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有权杀死暴君。

洛克认为,人们在缔结契约、建立政府的时候并没有转让他们所有的权利只转让下面两种权利:承担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和要求罪犯赔偿损害的权利,而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不可让渡的权利。因此,政府的权力不可能是无限的、专断的,而是有限的。

洛克提出,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其真正符合保障人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在政府内部应当实行分权的原则,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分属不同的部门。

洛克反对霍布斯把全部自然权利转让给君主的说法,认为君主不是缔约社会契约的第三者,而是缔约的一方,他必须受契约的约束,有履行契约的义务;必须承认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们不可让渡的所有权利,任何人无权侵犯;必须按契约规定的原则行事,如果破坏契约就是暴君,人民就有权推翻他的统治,再建新的政府。洛克认为,按照这种社会契约的原则建立的国家,应该是实行君主立宪制。他明确表示反对君主专制,因为如果把自然状态换成君主专制,这无异于为了避免狐的伤害而置身于狮的爪下。由此可见,霍布斯强调秩序,故在政治立场上偏向专制;洛克着重自由,在政治上自然偏向民权。

(三)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卢梭把自然与社会对立起来,否定文明的历史进程。自然是美好的,自然人是生来自由平等的,然而,艺术和科学的发明,土地的分配以及分工的出现,破坏了人的原始平等,贫困和奴役相随而来。而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非但没有遏制这一不平等的进程,反而把不平等肯定下来。换言之,不平等、奴役和贫困都是由文明社会造成的。从自然状态与文明社会的矛盾对立之中卢梭引出反社会、反文明的逻辑结论。

既然过去的人类社会必然产生不平等,现在要消除这一罪恶之源,就必须参照他设定的自然状态,对社会进行彻底变革。而且,在他看来,一切改良都是无济于事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先破坏一切,然后按人为的设计重建一切。卢梭的政治设计以社会平等为根本目标。人是生而平等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4](P8)因为不平等,人才丧失自由。既往的社会秩序已经遭到否定,人们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一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4](P23)这实质上是要以社会组织的方式来实现自然状态的美好境界。

卢梭认为,这种社会契约只有一种力量,这种力量不是强制,而是主观服从。按照这种契约精神,订立社会契约必须遵守下列原则:第一,每一个参加契约的人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让给联合体,而且所有的人交出的权利都是同等的。第二,参加社会契约的人把权利交给了联合体,即交给了整个集体,而不是交给任何个别人。人们从这个联合体里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它的同样的权利,并且得到更大的力量来保卫自己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订约者依据这两大契约原则而建立了一个崭新的政治共同体。这样一来。社会契约就构成了主权者权力合法性的源泉是来自人民。

卢梭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虽然都主张把缔结契约的每个人的全部自然权利转让给主权者,都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但他们在主权的归属上是根本不同的。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君主,社会契约是臣民之间的契约,君主不是缔约方,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卢梭则认为主权者就是人民自己,社会契约就是人民同由人民自己组成的政治共同体缔结契约,人民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但卢梭这种极端的人民主权思想很可能导致专制政府,与霍布斯殊途同归。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但与霍布斯的契约学说有原则区别,而且与洛克的契约论也有所不同。卢梭极力反对洛克的分权学说。他认为最高权力即人民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它仅仅被人民所拥有。分权之后公意就成了众意,只代表私人利益。众意即全部个体意志的总和。公意一经分割就成了众意,不代表公共利益,所以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代表的。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可知,虽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受到霍布斯、洛克的影响,但彼此之间存在重大的区别: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源自自然状态,因而能够从不同意义上肯定文明社会的历史发展,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出自他先验的构想,最终指向自然状态。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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